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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29     * 貼子主題:控告青島公安局即墨分局濫用職權制造冤案事實

靚妹:黛伽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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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5/9/5 9:44:38
[color=#333333]控告人:王潔,女,身份證號:370222197007040529,住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文峰路719號,聯(lián)系電話:13963927187[/color]
[color=#333333]被控告人: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區(qū)分局 [/color]
[color=#333333]控告事由:被控告人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莫須有的罪名強加于控告人進行非法關押,辦理不合規(guī)的取保候審手續(xù)釋放控告人,以達到即解除控告人強制措施又有“合法”的理由,以此來掩蓋違法關押事實,純屬濫用職權、報復執(zhí)法,辱沒法律、喪失公安機關形象。[/color]
[color=#333333]控告訴求:一、撤銷“青即公(通)拘通字[2022]33452號”違法拘留證,取消“青即公(通)取保字[2022]10841號”《取保候審決定書》;[/color]
[color=#333333]二、按照法規(guī)對控告人造成的人身和精神損害給予賠償;[/color]
[color=#333333]三、對相關責任人濫用職權、枉法辦案依法追責;[/color]
[color=#333333]事實與理由:[/color]
[color=#333333]一、無端被拘、含冤入獄,權利濫用、毫無人權。[/color]
[color=#333333]2022年7月8日控告人與老公買了即墨北站至北京南站的高鐵票欲到北京給老公看病。早晨七點控告人夫妻剛從家里出來走到樓下,就被即墨區(qū)通濟派出所所長炳長全和墨區(qū)公安分局治安大隊中隊長曹立軍帶領4、5名民警將控告人二人攔截,在沒有出具任何傳喚手續(xù)情況下強行將控告人一人抓走,被帶到墨區(qū)刑偵大隊進行審問,在沒有做詳細訊問、沒有做任何筆錄情況下以控告人涉嫌“擾亂國家機關秩序罪”罪名將控告人刑事拘留,從2022年7月9日至8月8日共計31天,8月8日在沒有任何申請的情況下又強行將控告人辦理所謂的“取保候審”,在控告人一再強烈反對被取保的情況下仍然辦理了取保候審,并將控告人釋放。至此控告人成了這起由即墨區(qū)公安局自導自演、全程枉法執(zhí)法、涉嫌打擊迫害報復的冤案的喊冤者、受害人![/color]
[color=#333333]二、程序違法、公然違背,執(zhí)法犯法、目無法紀,踐踏法律。[/color]
[color=#33333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jīng)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zhí)法辦案場所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并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對控告人拘捕的過程中辦案民警始終沒有出具任何傳喚手續(xù),而且在控告人一再要求出具手續(xù)情況下仍然不予出具,而且控告人也根本不屬于本規(guī)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顯然對此項規(guī)定置若枉然!兑(guī)定》規(guī)定警察沒有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證明一個人違法犯罪的,不應被拘留,只能適用于留置盤查、傳喚而不能適用于拘留。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要求收集、固定違法證據(jù)。本案中辦案民警從來沒有出具過、展示過任何能夠證明控告人有違法犯罪的任何證明,就連控告人一句供述都沒有。《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本案中辦案機關自始至終沒有對控告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訊問,如此做法到底是即墨區(qū)公安局認為“訊問”的沒必要還是目的明確就是治罪無須做訊問?[/color]
[color=#333333]程序規(guī)定控告人在被拘留24小時內應當將拘留決定書送達至控告人家中,可是控告人的拘留證是在時隔一周后的7月15日才給控告人家中送達,送達程序明顯違法。規(guī)定中第八十三條: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采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責令犯罪嫌疑交納保證金。控告人被拘留期間從未有過取保的申請,也從未交過一分錢的取保保證金,更是明確表示了不愿被取保,如此情況下依舊被辦理了取保,保證金從何而出不得而知,控告人對于這種“取保不認可”,更沒有一句明示的宣讀,這種情況下辦理的取保只不過是公安機關將此案進行收場的一個過場而已。整個案件從拘傳到拘留、做訊問筆錄、拘留關押再到最后的取保候審,被控告人沒有一點的依法執(zhí)法、按法定程序辦案的體現(xiàn),更有甚者在通濟派出所候問室期間(以疫情為由沒有被送往看守所)遭受到了有病不給醫(yī)治、不允許送衣不給換衣服的非人待遇。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基礎,被控告人連整個辦案程序都違法,何來實體的公平、公正。即墨區(qū)公安分局就是制造冤情、枉法辦案![/color]
[color=#333333]三、強加罪名、非法拘禁,公權力淪為打壓迫害工具。[/color]
[color=#333333]《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中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jīng)行政處罰后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立案標準是:聚眾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客觀方面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一是行為上多次。多次應當指三次或以上,偶爾的擾亂行為不構成本罪;二是受到過行政處罰。因多次擾亂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仍不改正;三是必須造成嚴重后果。以上三個要件,缺一不可。不管其手段行為如何,其主要目的是擾亂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控告人主觀上沒有擾亂國家機關的意圖,客觀上也從未實施任何擾亂國家機關秩序的行為,即便是有過到地方、省、國家反映地方衛(wèi)健委不履行國家“失獨”政策問題,但使任何機關的工作、生產(chǎn)、營業(yè)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未造成過任何嚴重損失,根本不符合“后果嚴重”的構成要件。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只有符合了擾亂國家機關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才可認定該罪名的成立。即墨區(qū)公安分局在所有的所謂的“認定材料”中根本沒有一點對此罪名認定的證據(jù),對罔顧事實、強加罪名的動機心知肚明,目的性、意圖性十分明顯,目的就是為利用合法手段掩蓋不法目的,為解除申請人的強制關押找借口、為自己開脫。公安機關抓人、關人、放人如此隨意,百姓的人權、自由權何以保證?法律的尊嚴、公民的法律信仰何在?分明就是濫用職權對控告人迫害打壓,涉嫌打擊報復犯罪![/color]
[color=#333333]四、身心摧殘、備受煎熬,禍害至深、傷害在持續(xù)。[/color]
[color=#333333]控告人被拘禁的31天里,控告人身心具憊,忍受著被冤枉的屈辱與迫害,每日以淚洗面,毫無一點尊嚴可言。法治社會里最不應有的悲慘與不幸在人為操縱下在控告人家上演。《憲法》第37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依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秶屹r償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侵犯人身權情形,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控告人堅信法律的正義、堅信遲來的正義必將到來,冤案必將得以昭雪。懇請領導徹查深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判,讓每一個無辜感受公平、正義的力量![/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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