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5/8/19 10:36:21
近日,半島數(shù)字從即綜執(zhí)罰決字〔2025〕第00133號的《處罰決定書》了解到,青島匯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施工單位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yè)、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被罰10000元。
2025年07月14日查,當事人青島匯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即墨區(qū)溫泉街道酒店管理學院施工單位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yè)、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img]/tp/2025/0819/1035574463.jpg[/img] 即墨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yè)、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nèi)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wǎng)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yè)、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的。”
即墨區(qū)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在2025-08-06對青島匯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較輕處罰。
[img]/tp/2025/0819/1036051470.jpg[/img] 據(jù)悉,青島匯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即墨田橫鎮(zhèn)臥龍村,法人為“宋暉才”,在公開資料中,該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施工,園林綠化,房屋修繕,一般低壓管道安裝,工程設備租賃(不含特種設備),銷售建筑材料、家用電器、五金工具、管道、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保溫材料、機電設備。(依法須經(jīng)批準的項目,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jīng)營活動)。